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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 (一)监护者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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