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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措施有哪些?
  • 对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措施有: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确规定: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依照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者判决执行。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所在单位对其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误工补贴或者生活补助。
    因见义勇为牺牲和负伤致残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经民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城镇企业在招收农村劳动力时,应当优先招收其符合用工条件的一名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同行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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