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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建设部、公安部对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有什么具体要求?
  • ⑴居民住宅的分户门应设置钢质或铁质的抗破坏性能高的安全门,并于门上安装双面三保险锁具。
    ⑵未设置院子的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阳台,通往外廊公共走道的窗户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相连屋面高差小于2米时,必须设置钢条直径不小于12毫米、钢条间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护栅栏。
    ⑶住宅底层院子的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米;阳台的雨篷的设计应采取防止攀登或邻户跨越的措施。
    ⑷与楼通高的竖向管道不宜露出户外。必须装在户外的管道,其位置应尽量远离阳台、窗口的边缘,并采用白铁皮或玻璃钢制品。
    ⑸户外电闸箱设计要考虑加锁的可能。
    ⑹通向阳台的门、窗及楼道的分户门的周边墙体设计要考虑用户的自行装设防护装置的可能。
    ⑺屋面和管道沟的检修口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底层院内。
    ⑻在单幢高层住宅楼或楼院落设计中要考虑到公寓报警监控值班保卫室。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楼群院落可考虑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墙。
    对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下列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具有防撬、防踹、防攀登、防跨越、防爬等安全防范功能;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的规划,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有关住宅建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经鉴定合格的产品;城市居民住宅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住宅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由具体管理住宅的单位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的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居民住宅区的防护墙、治安值班室等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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