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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要案情:2010年4月27日凌晨,黄某、覃某、曾某、何某、李某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窜到X市X镇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黄某负责开车和看风,何某、李某负责将电缆线剪断,覃某和曾某负责将剪下的电缆线拉进面包车。何某、李某共剪下电缆线十三条(价值19776元人民币),造成附近街道电力供应中断8小时、经济损失6646元。后黄某等人将电缆线卖给张某,张某明知电缆线是盗来的仍予以收购。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母指控张某有虐待罪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对该案也立案侦查。黄某、覃某、曾某、何某、李某的行为涉嫌何罪?是否是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 黄某、覃某、曾某、何某、李某的行为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述5人的行为属于一个盗窃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择一重罪处理,从本案来看,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较妥。同时,上述5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在实施犯罪时,各人有不同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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