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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叫“问责制”,在土地管理中出现哪些情形可能导致问责?
  • 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或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给国家、单位或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土地管理问责制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一项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它是通过层层建立责任制,把耕地保护责任、控制土地违法的责任层层分解到市、县、乡等地方政府上,由一把手负总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市、县(市)、乡(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是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六是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七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八是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九是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十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十一是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十二是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十三是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十四是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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