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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02 年4 月1 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 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再后来,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为此,有2 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临终变更女儿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教授有权变更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李教授的儿子。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
- 同意第二种意见。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宣布变更受益人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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