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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0月8日9时,家住A县明华小区的郑某到A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早上下夜班回家后,发现大门虚掩,地上有一把水果刀,沾有血迹,妻子吴某不知所踪。A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指纹比对结果,办案民警甲、乙发现有盗窃前科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10月13日12时到李某工作的电脑城,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带到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并对讯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10月14日20时讯问结束后,报经县公安局长批准对其刑事拘留。10月16日,民警甲、乙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并对李某进行拘留后的第一次讯问,讯问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不能继续录音录像,甲、乙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继续讯问。 经过侦查,A县公安机关获取了以下证据: 物证:现场提取的指纹、脚印(经鉴定为李某的指纹、脚印),沾有血迹的水果刀,李某勒死吴某的尼龙绳。 勘验笔录:卧室内物品有明显被翻动的痕迹,抽屉、衣柜门均被打开。地上发现一把水果刀,上面沾有血迹。现场除郑某、吴某脚印外,还提取到李某、王某的脚印。 吴某尸体鉴定意见:吴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应在10月8日凌晨3时至4时。 血迹鉴定意见:血迹属于犯罪嫌疑人李某。该鉴定意见由办案民警会同技术科民警(二人均有鉴定资质)共同出具。 证人赵某证言:“10月7号深夜,可能都已经是8号了,具体几点我也不知道,好像听见有女的喊什么。当时我正睡得迷迷糊糊,所以我也不敢确定我到底听没听到,也可能是做梦呢。”对于该证言,赵某以不能确定为由拒绝签字。 李某10月14日的供述:“10月7日下午,我表弟王某找我借钱;我正准备当晚去偷点钱,就让他帮我望风。8日凌晨3点,我带王某到了明华小区,他在楼道楼道望风,我撬门进了之前修电脑去过的一家。那家男的在外跑运输,当晚就一个女的自己住。我正在找东西,结果她醒了,到门口堵住,还喊人要抓我。我打了她几拳,想让她老实点。她从桌上抓起一把水果到乱戳,把我肩膀扎伤了。我怕被人听见动静,就夺下刀子扔一边,用随身带的尼龙绳把她勒死,然后跟我表弟一起把尸体扔进了河里。” 对李某进行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其中有一段讯问的情形:乙在讯问时说,“别狡辩了!你小子犯的可是重罪,赶快坦白交代,要是态度不好,非毙了你不行!”“好好交待就能少受点罪,我的拳头可不认人。” 后A县公安机关抓获了李某的表弟王某(15岁),王某对伙同李某在明华小区盗窃及后来帮助李某抛尸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哪些应当予以排除,并说明理由。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
    ①对现场提取的指纹和收集李某勒死吴某的尼龙绳,未附有勘验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②血迹鉴定意见由办案民警会同技术科民警共同出具,应当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③证人赵某证言,赵某好像听见有女的喊,猜测的证言且没有签名,应当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答符合事实的除外。
    ④民警对李某以威胁的方式逼取口供,应当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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