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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电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7年5月国税稽查分局派员对其2016年1月~2017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电子产品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税款85万元,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款项已于当月收到,公司也于当月向购货方开具收款收据,并按“金融保险业”计提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税务稽查分局于2017年5月28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同时送迭该电子生产企业,要求其补缴增值税29059.83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判断国税稽查分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 国税稽查分局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①作出的补缴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该企业销售电子产品而收取的补偿费,属于价外费用,是计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做法是错误的)。
    ②作出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也是正确的。该企业2016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不正确,已构成偷税事实,税务机关可以处以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甲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该企业的做法不符合程序。对于企业处罚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告知企业听证的权利,在3日内企业不申请听证的,才下达处理决定,稽查分局同时送达有剥夺该企业听证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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