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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深圳市作为全国最早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城市,正逐步步入改革的“深水区”。假如你被录取为一名城管执法人员,面对当下深圳城管执法所面临的种种困境,如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对自然人违法处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请提出5条有效建议。
  • 社会上对城管队伍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城管执法冲突事件,城管与小贩的冲突,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然而,当前的矛盾是,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执法力量还相对薄弱,执法手段还比较脆弱,对自然人违法处罚执行到位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致使执法中的暴力事件以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削弱了综合执法的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以下为五条完善建议:
    第一、建议公安城管联合执法在全*市推广
    深圳为全国的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试水探路,2006年,深圳市成立了一支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共同组建的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经过多年实践证明,公安参与城管执法是破解城管执法难的根本措施。但是如果要使其作用与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就必须实行常态化建制,定编定岗定职责。在现有人员基础上,增调执法人员,增聘保安人员,增加执法人员编制、装备、车辆、经费,切实加强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建议拓展深圳森林公安职能
    针对城管执法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城管公安联合执法这一课题。深圳早在2009年就提出了将公安城管联合执法常态化,然而当前现状是深圳公安警力不足,所以建议拓展深圳森林公安职能,城管执法。因为深圳森林分局归口城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森林公安局和市公安局领导,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城管执法。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不涉及新增警种的情况下,依托森林分局建立公安城管执法协同机制,实现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这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
    第三、建议设立综合执法法庭
    对违法自然人处罚难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深圳综合执法的一大难题,由于执法人员对违法人无任何有效手段,处罚无法执行,导致处罚条款形同虚设,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在事实上没有受到任何惩处。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在市、区人民法院设立综合执法法庭,负责受理当事人对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提起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强制执行,如仍拒绝执行,法院则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决罪追究违法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这样,既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做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自然人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得到最终追究,起到威慑作用。同时还能减少执法现场的冲突,改进城管执法机关与市民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改善城管执法的形象。
    第四、建议我*市增加配备执法人员
    由于深圳城管综合执法涉及公安、环保、市场监督、食品卫生、住建、文化等各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但正式与辅助执法人员却不足以承担繁重的任务。与其他城市相比,深圳的城管执法人员编制配备比例极低。
    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照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标准,按照深圳1700万人口计算,至少需配备执法人员4500名至7500名,而现有的执法人员比例还不足万分之一,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非常严重。所以建议尽快配齐配强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减少基层占用执法编制或抽调执法人员的情况,同时适当调整增加执法人员编制。
    第五、建议将查违与城管执法职能分开
    目前深圳各街道执法队在组织架构上,按照城管执法和规划土地监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模式运作。查违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巨大,特别是原特区外地区,甚至出现了街道执法队队长只管查违、不管城管执法的怪象。
    尽快在全*市范围内,至少在原特区外范围,需要查违职能彻底从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剥离出去,划归规划国土部门统一管理,单独设立土地监察执法队伍。街道执法队不再加挂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的牌子,不再承担辖区内的查违工作。可借鉴推广“坪山模式”,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大队组建若干中队派驻各街道,统一行使辖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立案、调查、拆除等职能,并对各中队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以此理顺综合执法纵向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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