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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4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当天,A公司将其价值800万元的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公司担任此笔债务的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以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先后顺序。抵押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法办理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在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上开工建设厂房。2011年2月,A公司为开发另一项目向乙银行贷款,双方约定:乙银行向A公司提供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一栋价值900万元的办公楼和两辆价值合计200万元的轿车M、N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1年2月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的贷款,乙银行拟行使抵押权。经查发现,用于抵押的办公楼的一层已经于2011年10月出租给C公司使用,租期2年;抵押轿车M已于2011年12月卖给了D公司;抵押轿车N因A公司董事长驾驶外出时,被卡车撞击损毁,A公司已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60万元保险金。问题: (1)乙银行何时取得办公楼和两辆轿车的抵押权?说明理由。 (2)乙银行对办公楼的抵押权可否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说明理由。 (3)A公司在抵押期间出售抵押轿车M应符合什么条件? (4)乙银行是否有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说明理由。
  • (1)乙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享有办公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享有两辆轿车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根据《物权法》,乙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由于乙银行与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先,所以其抵押权可以对抗c公司的承租权。
    (3)抵押期间,A公司出售抵押轿车应经乙银行同意。《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乙银行有权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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