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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4年4月1日,甲在某家具城展销厅看中了一套由乙公司生产的高档组合柜,价款1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甲预交了2000元定金。在按规定时间交货时,甲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并且存在质量问题。交货人员表示可以上门修理。于是甲交付了6000元,余下的2000元待冢具修好后付清。4月15日,家具不但没修好,而且出现了更加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销售人员王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甲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丙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助解决,并提出退货要求,丙公司许诺一个月内解决。十几天后,甲被告知乙公司已搬出家具城,丙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于是甲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经查,王某不是乙公司业务人员,而且所售家具只有一件是乙公司产品。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甲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 不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甲要求丙公司返还货款8000元并增加两倍赔偿是不合理的,他只能要求丙公司增加赔偿其购买高档组合柜价额的一倍,而不是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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