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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省倒数几位。1995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外生有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考虑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分别可提成30%。政策实施两年后,县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纳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借。有的群众甚至认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外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交上去。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起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请从政策质量、政策执行主体、政策对象、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分析这一案例中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
  • 导致该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包括;
    (1)政策质量:主要是政策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村,乡从罚款收入提成,实际是对村,乡干部鼓励计划外生育起到诱导作用。
    (2)政策执行主体:执行者的思想觉悟低,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与原政策的根本目标资背道而驰。
    (3)政策对象,群众的思想观念与政策目标差距较大。
    (4)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措施;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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