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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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分三种情况:第一届立法会按全国人大作出的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方式产生;第二、三届立法会按两个基本法附件二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的方式产生,从第四届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及以后)可以继续按两个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办法产生,如果需要对附件二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②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任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任期为2年,以后各届为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从第一届起每届任期4年。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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