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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已经承兑。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时,C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D公司,D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纠纷期间,E公司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广告费,F公司因忧虑“纠纷”对票款支付的影响,拒绝接受汇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证,F公司接受了该汇票;但G公司未在汇票上写明“保证”字样,也未在汇票上签章,仅单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书面保函。 汇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进行追索。D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入被背书人名称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D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入被背书人名称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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