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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排污申报范围与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范围如何确定?
  •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文规定:环境监察机构应要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各地可根据辖区内的情况用一至两年的时间,先重点后全面开展申报工作。重点污染源范围与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一致,每年根据辖区的排污单位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包括:
    (1)以所有污染源(包括已开始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为总体,按个体单位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的占排污总量85%以上的单位。筛选项目为国家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废产生量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就纳入重点污染源名单。
    (2)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也纳入重点污染源名单:
    ①污水处理厂(场)、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火力发电厂;
    ②排放废水中有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排污单位;
    ③产生危险废物的排污单位。
    ④下级的重点污染源名单必须包括上级重点污染源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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