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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请从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权利的可转让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信用证涉及到的银行关系四个方面比较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不同点。
  • 1.信用证的开立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按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transferable”字样。
    2.信用证权利的可转让行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凭着原始信用证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改正就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比较:
    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信用证涉及到的银行关系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改行的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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