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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个人销售购置的房屋如何缴税?
  •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金。(一)营业税: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3)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据财税字[1999]278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3)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5)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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