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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商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 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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