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声明已持有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股份。经调查,1993年9月29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票为4.56%,在此之前,甲公司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9月28日所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就分别达到了4.52%和1.57%,合计6.09%,已经超过了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在9月30日,甲公司仍下单扫盘,截至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报告并公告时,三个公司合计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已达17.07%。另外,1993年9月30日,甲公司的两个关联企业分别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共114.77万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卖给了甲公司,24.6万股卖给了其他股民。经研究,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作出处理。本案中甲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违反了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
主要表现在:
(1)9月28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持有的股份已超过了5%,甲公司就应该作出报告并公告,并且在3日内不得买卖该股份,而其仍大量收购。
(2)9月29日,甲公司所持乙公司股份已过10.6%,应再行公告,并在限期内承担不得再行买卖和报告、公告义务,但其却又一次没有履行该义务。
(3)9月30日,其持有乙公司股份17.07%,其后才进行报告并公告,而其关联企业又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大量抛出。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