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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 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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