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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大队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后刑警大队长经审查认为李某提出的要求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通过其他途径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局长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随即作出了韩某的回避决定。刑警队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刑警队长的做法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应由刑警大队长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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