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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方芳是卫秀兰的外刊,女,自小由卫秀兰抚养,直到她工作。卫秀兰的晚年生活 费,原由其侄子负担,1990年,侄子去世,卫秀兰的生活发生困难。方芳之母赵珍收入也 不多,而当时方芳收入较多,于是卫秀兰便与赵珍、方芳协商,由她们每月各付给80元 赡养费。后来,因方芳与卫秀兰发生争吵,从1994年11月起停付赡养费。卫秀兰即起 诉,要求方芳按月给付赡养费。而方芳则称:自己是外孙女,没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方芳是否有赡养外祖母卫秀兰的义务?
  • 有。在通常情况下,父母由子女赡养,但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原《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方芳有负担能力,而赵珍赡养能力不足;且方芳自幼由外祖母卫秀兰扶养,故方芳应承担赡养卫秀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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