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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国民党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 1)依据《法院组织法》,国民党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2)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地方狭小者,几个县市设一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设于省、特别区、院辖市或及国民政府所在地、最高法院设于国民党政府所在地。
    3)法院职权:地方法院审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高等法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不服地方法院极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不服第一审裁定而抗告的案件;最高法院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二审裁定而抗告的案件。
    4)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单实际上,按照国民党法律的规定,第三审最高法院只有在上诉判决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才能改判。三级三审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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