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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2014年5月20日,某县地税局征管分局接群众举报,A餐饮有限公司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2014年5月25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与钱某)对该公司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公司经理在公司附近的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经营收支流水账。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该公司利用收入不入账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5月28日,该分局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并处罚款30000元。5月30日,经分局长批准,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该餐公司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他一名干部在某宾馆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维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该公司代表,同时决定听证所花会场租赁费用2000元由该公司承担。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公司于7月5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6日,该公司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指出该分局及县地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简要说明理由。
  • ①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征管分局检查人员只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未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②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③5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④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税收征管法》第74条只赋予税务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⑤ 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⑥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
    ⑦要求该公司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
    ⑧县地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一是地税局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以未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复议前置条件是错误的;二是该公司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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