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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职能。
  •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其职能分别如下:
    (1)刑部负责审判。并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
    (2)大理寺负责复核,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责”,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流刑以下,大理寺认为判决得当,刑部则具奏行刑。死刑案件,大理寺复核后,须报请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
    (3)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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