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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进行的修改。
  • (1)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
    (2)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3)将选民或代表3人以上附议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
    (4)缩小了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幅度,由过去的1/2—1倍修改为1/3—1倍。
    (5)直接选举的当选得票数恢复了53年选举法的规定,由获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当选,改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票当选。
    (6)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具体的差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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