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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选举法的修改。
  • (1)进一步保障了提名权。在讨论、协商之后,“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2)增进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的了解。这次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对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作出更明确更严厉的惩处规定。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视其具体情况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规定以破坏选举行为其中包括贿选当选的代表,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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