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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3月初,某水泥厂计划投资建设新的水泥生产线。为向新生产线提供原料,水泥厂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在本厂矿山开采区域内采用深孔爆破方式开采出大量水泥用石灰岩,供本厂生产使用。2011年3月,当地国土资源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责令其立刻停止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水泥厂的行为主要有哪些违法之处?
  • 第一,水泥厂擅自采矿的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虽然水泥在本厂矿山开采区域内开采矿石,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当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树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水泥厂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开采属于无证采矿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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