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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
    (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是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在交易中的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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