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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仲裁中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 我国《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开庭审理与局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法将开庭审理作为仲裁审理的基本形式,而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书面审理作为开庭审理形式的重要补充,这样,既可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审理形式的选择权,同时,又可在双方当事人未对仲裁审理形式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保证仲裁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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