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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市政府投资一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了招标控制价。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信息在招标信息网上发布后,招标人考虑到该项目建设工期紧,为缩短招标时间,而改为邀请招标方式,并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事件2.资格预审时,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了各个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能力。  事件3.招标代理机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 个工作日;要求投标保证金为120 万元。  事件4.开标后,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2 人、经济专家3 人、招标人代表1 人、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 人组成。  事件5.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其提出降价要求,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 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指出事件5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 事件5 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有:
    (1)“向其提出降价要求”不妥,因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2)“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不妥,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 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 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妥,因应在签订合同后的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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