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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丙机械厂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机械厂不向甲公司履行债务的,应当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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