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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火电厂1998年3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个亿。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其中的30%分给了乙保险公司。火电厂投保后,仍担心一旦发生事故,甲公司无力理赔,影响其生产的恢复。于是又于1998年5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为8个亿。丙公司承保后将其中的20%分给了丁保险公司。火电厂在向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告之以有关先前已投保的情况,在丙公司承保后,火电厂又将投保情况告诉了甲保险公司。1999年4月15日,该火电厂发生重大事故,损失惨重。本案保险公司如何理赔?为什么?
  • 本案中的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均负担实际损失的一半,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赔偿后,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应分别按分入比例,承担原分出公司赔偿部分的30%和20%。理由在于,依照保险法,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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