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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2014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85万元,货已入库。 (2)2013年10月因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申报计划进口总值300万美元,计划出口总值1000万美元。 (3)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 (4)当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800万元,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200万元。上述纸质单证均已收齐,除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外,其他相关信息不齐全。 (5)当月收齐2013年单证不齐、信息不齐申报的一般贸易出口销售650万元,进料加工出口销售额300万元。 (6)该企业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且尚未办理进料加工年度核销。 请计算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1)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300÷1000×100%=30%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200×30%=60(万元)
    (2)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60)×(17%-15%)=2.8(万元)
    (3)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额)=100×17%-(85-2.8)=-65.2(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5.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在本题中当期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额的当期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只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的200万元,当月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800万元由于信息不齐不能进行正式申报,不能参与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额的计算。同时,收齐2013年单证不齐、信息不齐申报的一般贸易出口销售650万元,进料加工出口销售额300万元,由于前期已参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的计算,因此当期收齐申报时不再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但收齐前期进料加工出口销售额,应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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