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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设的一种后果,即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入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上的假设。其存在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给法官在当事人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因为法院审理案件事实的过程是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而不是像科学研究一样追求客观真实的过程。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两种不同的真实。法院不能无限制的为追求客观真实而放弃诉讼效率。同时法院也不能代替当事人承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为这样法院就有可能失去居中裁判人的性质。上述情况表明,在诉讼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经过调查是无法得到证明的,起码是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这时,举证责任的作用就充分体现出来了,当案件的事实不能被证明时,应当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归根到底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当诉讼开始时,法律的推定是行政行为违法,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是合法时,则作出法律的最后判断,由推定事实变为法律事实,即行政行为违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中的主要举证责任的承担是被告行政机关。这也是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举证规则,《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条明确规定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对象和范围。也就是说,被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当所要证明的事项超出这一范围,应当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而不应当一律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作丁明确规定,该条表明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事项的举证责任。这是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要求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告对以下三个事项负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该条最后显示一个兜底条款。因为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因此,很难完全列举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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