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消费者在某商场购物试服装时将手提包委托给服务人员保管,但是试完衣服后却发现手提包没有了。商场是否应该给与赔偿?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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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同意看管财务,在此承诺下,消费者和商场服务人员之间实际已经形成无偿保管的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服务人员应当对手提包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消费者应当对自己丢失的财物内容及数量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贵重物品,因为《合同法》要求寄存人事前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如果没有声明的,保管人只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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