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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购买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3年1月20日上午10: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C、D、E五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l月20日,C施工单位于上午9时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E施工单位于上午10时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调5%的书面说明,F施工单位由于中途堵车于1月20日上午11:00才将投标文件送达。1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各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时发现A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B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入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建设单位最终确定A施工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5天,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 (1)C施工单位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权收回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D、F两家施工单位的标书为无效标。A、B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为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D单位的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为废标;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按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
    (4)废标的条件如下: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本工程在开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以下三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月20日上午10:30,但迟至l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本案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不妥之处三。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35天签订施工合同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与30天内签订合同。
    (6)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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