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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合伙协议的订立。
  • (1)合伙协议的条款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的订立和生效合伙是以人身信任为基础,故合伙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鉴于这种人身性质,法律还要求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各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自己的财产和负债情况,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企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在合伙协议成立至合伙企业完成登记这段期间,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单纯的合同关系而非企业组织关系。在此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实施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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