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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规定的特点与影响。
  •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
    (2)它的第3条和其他一些条文,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如它的第3条关于警察与治安的法律必须直接适用于法国境内的一切人的规定,关于不动产的法律必须适用于法国境内为任何人拥有的不动产的规定,关于法国人身份与能力的法律必须适用于境内境外一切法国人的规定等,便都是这样。这两个方面的特点,都对以后许多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发生过重大影响。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各国所广为接受;运用单边冲突规范来规定冲突法为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等所接受。
    (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于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阿根廷等)的立法也发生过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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