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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高校甲、国有企业乙、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甲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12元出资,后丙因为资金紧张实际只出资10万元。 问题: 丙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 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而丙的实际出资额低于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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