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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梁启超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主张
  •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观点:
    (1)他反对人治,认为人治弊端重重:
    ①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
    ②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家大、政务繁,没有那么多贤人。
    (2)同时他反对只靠法治:
    ①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来制定,而制法者的“德”与“智”很重要。有德有智者才能制定出“善法”。有“善法”才有“善治”。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有善治,而“善法”要靠人来制定,又要靠人来实施。因此,法治和人治必须统一。
    梁启超还指出,“法不能独立”,如果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再好的法律也如同废纸一张。他认为,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莫可偏废”。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启迪人们的自治能力。因此,要注意道德对法制的作用。他也反对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他同意“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说法,认为法与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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