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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于2000年2月开始使用“笨笨熊”作为其儿童玩具的商品名称,其注册商标为“乐乐天”。在玩具包装和广告宣传中,均突出宣传“笨笨熊”。由于该公司的儿童玩具设计新颖,构思独特,加之甲公司根据儿童的偏好,在儿童惯常活动的场所施以大范围、大面积、持续性的广告宣传,经过三年多的辛苦经营,以“笨笨熊”为商品名称的儿童玩具遍布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各大、中型商场,并很快成为全国小朋友熟知和喜爱的商品。2004年3月,当地的乙公司看到这一情形,很快为本公司的儿童玩具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笨笨熊”。请问:如果乙公司在3年后取得了商标注册证,甲公司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 甲公司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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