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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公司2014年2月辞退甲、乙、丙三名正式员工: (1)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 (2)乙员工已经工作9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90000元; (3)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5年,月收入8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32000元。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200元/月。 问题:对甲、乙、丙三名员工的辞退,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 (1)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2200×12×3=79200(元)甲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5000元,小于79200元,因此,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用扣缴。
    (2)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90000-79200=10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因此,乙不用缴纳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不用扣缴。
    (3)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132000-79200=528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52800÷12=44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4400-3500)×3%]×12=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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