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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C县L企业在2010年5月经取水许可批准在当地河道取用工业用水,取水规模为1万吨/天,年取水量为130万吨。长期以来该企业计量装置运转一直不正常,也没安装取水监测设施,经协商,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次性向该企业收取水资源费15万元,由工作人员B某具体负责至2018年4月。B某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后,2018年5月,J某由该局规划科调入水资源科,具体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在L企业取水中B某被追究责任主要是少征收水资源费,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请问追究B某责任的经济损失数等于实际少征收的水资源费吗?为什么?
  • (1)追究B某责任的经济损失数一般大于实际少征收的水资源费。
    (2)按照一年365天来计算,B某被追究责任的经济损失=1万吨/天乘以365天,再乘以0.2元/吨-15万元=58万元,而实际少征收的水资源费为年实际取水量130万吨乘以0.2元/吨-15万元=11万元,相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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