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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2月28 日,某乡刘某和李某两女士在街上赶场时,因购物发生矛盾,继而引发纠纷。此后,刘某觉得在这场纠纷中输了面子,于是在事发地张贴启事,内容为“2月28 E1此地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其间本人被一名30岁左右的女人殴打谩骂,恳请当El在场的群众将所见所闻反映给法庭,本人将予以重金酬谢。”  在拿到了李某谩骂自己的有关证据后,刘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3月18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某指责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提供了案发时在场的两名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对刘某进行了殴打谩骂。据此刘某还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 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原告通过悬赏方式取证是违背法律规定和原则的。首先,使得原告与证人之间有了利益关系,这就使得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影响。其次,通过悬赏方式取证,给证人以重金酬谢,有收买、诱惑证人,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嫌疑。因此,本案原告以张贴悬赏词取得的证人证词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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