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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要案情:2010年4月27日凌晨,黄某、覃某、曾某、何某、李某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窜到X市X镇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黄某负责开车和看风,何某、李某负责将电缆线剪断,覃某和曾某负责将剪下的电缆线拉进面包车。何某、李某共剪下电缆线十三条(价值19776元人民币),造成附近街道电力供应中断8小时、经济损失6646元。后黄某等人将电缆线卖给张某,张某明知电缆线是盗来的仍予以收购。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母指控张某有虐待罪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对该案也立案侦查。如果秦某胁迫孙某和他一起殴打周某的行为致周某轻伤,公安机关抓获秦某后,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三个月,并交由秦某所在街道的居委会执行。居委会主任将秦某关押在一个20多平方米的办公室内,不许秦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供应。请问:对秦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是否正确?
  • 采取监视居住合适。根据其犯罪情节,对秦某采取监视居住符合法律规定。但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不正确。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且执行地点应当为秦某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指定的生活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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