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单项选择题孙大忠与于晓美于1996年结婚,并生有一子孙伟。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孙大忠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孙大忠不服,提出上诉,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该案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A、直接作出判决
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C、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孙大忠另行起诉
D、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宙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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