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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 1.信用卡和电子支票类的电子货币仅是传统货币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种等价物,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电子现金代表一定价值,初步具备货币的特征;
    2.电子现金不满足成为货币的以下条件:被广泛支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不依赖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本身能够成为价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3.目前使用中电子现金的价格必须以既有货币为基础,仅仅是既有货币电子化的产物,且根据货币法定原则,电子货币要成为独立的通货形式,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示许可.因此,电子货币目前不具备货币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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