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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4月,甲厂在某地施工时发现一个价值不菲的财宝箱,箱子背面刻有刘家福的名字。听年长的村人说,刘家福是早些年此地的大财主,1974年死后,其子孙已经陆续迁出,再也没有消息了。甲广厂长乙于2001年4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7日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毫无线索,系疑难案件,于是指派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丙经过调查后,于2001年10月6日直接作出认定该财产无主的判决。2002年,路过此地的丁(系刘家福的孙子)听说此事后,向县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对刘家福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此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丁的请求?
  • (1)应适用特别程序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存在如下错误:第一,不应当由丙一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是疑难的非讼案件,所以丙一人独任审判是错误的。第二,本案在受理之后,至判决作出之前,未发出寻找无主财产所有人的公告。《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三,审限违法。《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3)县人民法院接到丁的请求后,首先应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丁是否是刘家福的孙子。如果丁是合法继承人且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县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决,认定丁为财产所有人,并撤销原判决;否则,应依法驳回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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