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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100万元,二人共育一子,现年22岁。离婚后,甲将离婚分得房产以20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售但尚未交付,现买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其前妻和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多年来甲一直精神不正常,同时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了甲的前妻及其儿子的申请,并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甲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为监护人。1个月后,甲在其监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法院受理其申请。其前妻和儿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受理他的申请,自相矛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通过其监护人来行使,要申请撤销也应由其儿子代其申请,所以法院受理甲的申请是错误的。 本案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甲前妻及其儿子的异议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 (1)本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二:①法院受理甲前妻的申请是错误的,因为她与甲没有了婚姻关系,配偶身份已经不存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所以不能作为申请人;②法院在同一诉讼中直接审理宣告甲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是错误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
    (2)无道理。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宣告的公民恢复行为能力的,利害关系人或其本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况且本案中甲不是认为自己恢复了行为能力,而是认为法院判决有误,作为被宣告者本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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